一、起草背景
為解決托育機構在衛健部門備案時提供消防合格證明困難的問題,積極推動我市創建全國嬰幼兒照護服務示范城市工作,進一步促進我市托育行業健康、有序、快速發展,市城建局、市衛健委、市自然資源規劃局共同起草了本辦法。
二、起草依據
《消防法》、《建筑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15號)、《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定》(住建部令第51號)、《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工作細則》(建科規〔2020〕5號)、《中共鄭州市委辦公廳 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促進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的實施意見>的通知》(鄭辦〔2022〕2號)等有關文件規定。
三、主要內容
(一)適用范圍
1.新建托育機構的建設工程,應依法依規辦理規劃、土地、建設、備案等相關手續。
2.利用既有建筑改造為托育機構的,在滿足改造條件的前提下,不增加建筑面積、建筑高度、建筑層數,不改變外立面輪廓、不降低建筑結構安全等級的,不需要變更土地和房屋性質,不再征求相關部門意見。
(二)既有建筑改造托育機構基本消防安全條件
明確了既有建筑改造托育機構的場所設置、設置樓層、防火分隔、安全疏散、裝飾裝修以及還應滿足《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設計規范》(JGJ39-2016)等規范標準和《關于印發托育機構消防安全指南(試行)的通知》(國衛辦人口函〔2022〕21號)、《關于加強托育機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鄭衛人口函〔2022〕69號)等文件要求。
(三)既有建筑改造托育機構消防合格證明辦理程序
按照托育機構的建設面積不大于300㎡(含300㎡),300-1000㎡(含1000㎡),1000㎡以上的三個等級,明確了不同等級的辦理方法和步驟。
1.建設面積不大于300㎡(含300㎡)的,利用既有建筑改造為托育機構建筑面積不大于300㎡(含300㎡)且滿足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在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備案時無需提供消防合格證明材料,但需告知相關消防監管部門,納入消防日常安全監管。
2.建筑面積大于300㎡且不大于1000㎡(含1000㎡)并滿足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應按要求進行施工圖設計,免于辦理施工圖審查、施工許可,但建設單位應確保施工安全和建設工程質量,竣工后進行現場檢查。
3.建筑面積大于1000㎡的或不滿足本辦法第四條規定但經相關部門同意的,應按要求進行施工圖設計、施工圖審查,按規定辦理施工許可,竣工后進行現場檢查。
四、辦理權限
1.市內五區、三個開發區(不含航空港區)建筑面積4000㎡以下的托育機構建設,由區或開發區相關部門監管;建筑面積4000㎡(含4000㎡)以上的,由市級相關部門監管。
2.各縣(市)、上街區負責本轄區內的托育機構建設管理。
五、相關要求
建設單位對改建工程質量及安全生產負首要責任,設計、施工單位、施工圖審查機構、第三方機構等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承擔相應責任。
本辦法由市城建局會同市衛健委、市資源規劃局、市發改委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