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2019年12月30日國務院發布724號令《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四章第二十四條規定:工程建設領域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2021年省住建廳印發《關于全面開展建設單位工程款支付擔保工作的通知》(豫建〔2021〕92號),明確在全省工程建設項目中實施建設單位工程款支付擔保。按照國務院條例和省住建廳通知要求,我市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領域推行工程款支付擔保以來,遇到不少新問題新情況,特別是專業工程擔保公司的管理需要進一步規范。為此,結合近兩年我市推行工程款支付擔保工作實際,起草了《關于進一步加強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領域工程款支付擔保管理工作的通知》。
二、起草依據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國務院令第724號)、《河南省工程保證制度實施辦法(試行)》(豫建〔2018〕14號)、《河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全面開展建設單位工程款支付擔保工作的通知》(豫建〔2021〕92號)、《河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落實建設單位工程質量首要責任的實施意見的通知》(豫建安〔2023〕206號)等文件
三、政策問答
1.該文件的適用范圍和要求是?
全市行政區域內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裝修裝飾等工程項目,建設單位均應向施工單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
2.哪些單位可以從事該業務?
銀行、保險公司和專業工程擔保公司均可從事工程款支付擔保業務。
3.保證人提供的擔保方式和比例?
保證人提供的擔保方式,包括工程保函和工程保證金保險兩種方式。保證金額為主合同工程造價的10%。
4.政府投資項目是否需要辦理?
政府投資的工程建設項目,可憑發改部門下達的項目概算或財政部門下達的預算文件等資金保障文件替代保函,確有必要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的,建設單位提供的工程款支付擔保應扣除已批準的財政預算資金額。
5.辦理工程款支付擔保的時間?
建設單位應在辦理施工許可一個月內向施工單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
6.工程款支付擔保保函的效力?
工程保證保函為不可撤銷保函。
7.如何選擇保證人?
遵循“自主決策、自擔風險”的原則,自主選取保證人。
8.已開工的項目如何辦理?
已開工項目,建設單位辦理工程款支付擔保的保證額可扣除已完成支付的工程款,擔保金額為未支付工程款的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