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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
文號: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9號來源:河南省人民政府日期:2017年07月26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79號
 

  《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已經2017年3月16日省政府第118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長 陳潤兒

  2017年4月14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

  為進一步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激發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轉變政府職能,加快建設法治政府,維護法制統一,省政府對現行有效的省政府規章進行了清理。經過清理,省政府決定:

  一、對39部省政府規章予以廢止。

  二、對16部省政府規章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省政府決定廢止的省政府規章

     2.省政府決定修改的省政府規章

  附件1

  省政府決定廢止的省政府規章

  1.《河南省〈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實施辦法》(1988年12月15日豫政〔1988〕116號發布)

  2.《河南省國家儲備物資倉庫安全管理暫行規定》(1989年2月4日豫政〔1989〕9號發布,根據2011年1月5日省政府令第136號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訂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修訂)

  3.《河南省〈掃除文盲工作條例〉實施辦法》(1990年3月4日省政府令第13號發布,根據1997年1月2日省政府令第28號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河南省掃除文盲條例實施辦法〉的決定》第一次修訂,根據2011年1月5日省政府令第136號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訂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4.《河南省油氣田保護暫行規定》(1990年12月2日省政府令第24號發布)

  5.《河南省〈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實施辦法》(1991年6月24日省政府令第29號發布)

  6.《鄭州機場口岸管理試行辦法》(1991年4月30日豫政〔1991〕36號發布)

  7.《河南省性病防治暫行辦法》(1992年2月14日豫政〔1992〕13號發布,根據2011年1月5日省政府令第136號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訂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第一次修訂,根據2012年5月21日省政府令第148號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訂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8.《河南省統計報表管理辦法》(1992年4月13日豫政文〔1992〕73號發布)

  9.《河南省治安聯防工作暫行規定》(1992年5月13日豫政文〔1992〕100號發布,根據2011年1月5日省政府令第136號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訂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第一次修訂,根據2012年5月21日省政府令第148號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訂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10.《河南省鼓勵出國留學人員來我省工作的暫行規定》(1992年11月27日豫政〔1992〕99號發布,根據2011年1月5日省政府令第136號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訂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修訂)

  11.《河南省外商投資有形資產鑒定試行辦法》(1993年7月26日省政府令第2號發布)

  12.《河南省〈土地復墾規定〉實施辦法》(1993年11月27日省政府令第5號發布,根據2005年3月16日省政府令第90號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第一次修訂,根據2011年1月5日省政府令第136號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訂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13.《河南省行政事業性收費許可證管理辦法》(1995年1月11日豫政文〔1995〕15號發布,根據1998年4月9日豫政〔1998〕16號發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修訂部分規章和刪除部分行政文件中行政處罰內容的通知》第一次修訂,根據2011年1月5日省政府令第136號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訂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14.《河南省污染源限期治理管理辦法》(1996年1月20日省政府令第24號發布,根據2005年3月16日省政府令第90號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第一次修訂,根據2011年1月5日省政府令第136號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訂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15.《河南省人民政府獎勵有突出貢獻科技人員暫行規定》(1996年3月3日豫政〔1996〕19號發布,根據2011年1月5日省政府令第136號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訂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修訂)

  16.《河南省減免占用基本農田保護區耕地造地費暫行辦法》(1996年3月29日豫政〔1996〕22號發布,根據2011年1月5日省政府令第136號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訂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修訂)

  17.《河南省道路旅客運輸管理辦法》(1997年3月18日省政府令第33號發布)

  18.《河南省社會保安服務管理辦法》(1997年6月24日省政府令第34號發布)

  19.《河南省鄉鎮企業負擔監督管理辦法》(1997年6月24日省政府令第35號發布)

  20.《河南省建設工程監理管理規定》(1998年2月6日省政府令第38號發布,根據2005年3月16日省政府令第90號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第一次修訂,根據2011年1月5日省政府令第136號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訂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21.《河南省農藥管理辦法》(1998年11月5日省政府令第44號發布,根據2005年3月16日省政府令第90號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第一次修訂,根據2011年1月5日省政府令第136號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訂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22.《河南省人事爭議處理暫行辦法》(1998年11月12日豫政〔1998〕58號發布,根據2011年1月5日省政府令第136號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訂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修訂)

  23.《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河南省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組織規則(試行)〉的批復》(1999年7月1日豫政文〔1999〕109號發布)

  24.《河南省公路路政管理規定》(2000年1月6日省政府令第54號發布,根據2005年3月16日省政府令第90號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第一次修訂,根據2011年1月5日省政府令第136號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訂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25.《河南省〈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實施辦法》(2000年4月10日省政府令第55號發布)

  26.《河南省含金物料經營管理辦法》(2000年6月30日省政府令第56號發布,根據2005年3月16日省政府令第90號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修訂)

  27.《河南省社會福利機構管理規定》(2001年4月6日省政府令第60號發布,根據2005年3月16日省政府令第90號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第一次修訂,根據2011年1月5日省政府令第136號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訂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28.《河南省政府采購管理暫行辦法》(2002年3月1日省政府令第66號發布)

  29.《河南省環境監測管理辦法》(2002年4月11日省政府令第68號發布)

  30.《河南省組織機構代碼管理辦法》(2003年2月16日省政府令第73號發布,根據2011年10月11日省政府令第142號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河南省組織機構代碼管理辦法〉的決定》修訂)

  31.《河南省安全技術防范管理規定》(2003年2月27日省政府令第74號發布)

  32.《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切實加強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通告》(2003年5月1日省政府令第75號發布)

  33.《河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實施細則》(2003年8月5日省政府令第77號發布)

  34.《河南省流通環節食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2005年12月22日省政府令第96號發布,根據2012年5月21日省政府令第148號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訂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修訂)

  35.《河南省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監督管理辦法》(2007年4月9日省政府令第103號發布)

  36.《河南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辦法》(2007年11月21日省政府令第112號發布)

  37.《河南省發展應用新型墻體材料管理辦法》(2008年8月20日省政府令第116號發布,根據2012年5月21日省政府令第148號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訂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修訂)

  38.《河南省行政效能監察辦法》(2008年12月2日省政府令第122號發布)

  39.《河南省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規定》(2012年12月21日省政府令第150號發布)

  附件2

  省政府決定修改的省政府規章

  1.《河南省征收教育費附加實施辦法》(1986年8月26日豫政〔1986〕90號發布,根據2011年1月5日省政府令第136號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訂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修訂)

  將第二條第一款修改為:凡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本辦法規定繳納教育費附加。

  刪去第二條第二款。

  刪去第三條中的“營業稅”。

  將第四條、第十二條中的“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修改為“增值稅、消費稅”。

  刪去第五條、第六條。

  刪去第十三條中的“解釋工作由省財政廳負責”。

  2.《河南省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管理細則》(1992年5月19日豫政文〔1992〕107號發布,根據2005年3月16日省政府令第90號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第一次修訂,根據2011年1月5日省政府令第136號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訂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訂,根據2012年5月21日省政府令第148號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訂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第三次修訂)

  將第二十六條修改為:對不經批準擅自進入自然保護區修筑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依法授權的單位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對自然保護區造成破壞的,可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并責令其賠償因修筑設施而造成的經濟損失。

  3.《河南省農村宅基地用地管理辦法》(1992年6月8日豫政文〔1992〕122號發布,根據2011年1月5日省政府令第136號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訂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第一次修訂,根據2012年5月21日省政府令第148號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訂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刪去第十三條。

  4.《河南省〈河道管理條例〉實施辦法》(1992年8月15日省政府令第37號發布,根據2011年1月5日省政府令第136號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訂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修訂)

  刪去第三十一條。

  5.《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辦法》(1997年1月5日省政府令第31號發布,根據2005年3月16日省政府令第90號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修訂)刪去第二十條。

  6.《河南省城市綠化實施辦法》(1998年3月20日省政府令第41號發布,根據2011年1月5日省政府令第136號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訂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修訂)

  刪去第十二條。

  7.《河南省鋁粘土生產經營行業管理辦法》(1999年4月21日省政府令第48號發布)

  將第五條中的“省冶金建材主管部門”修改為“省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將“省冶金礦山管理辦公室”修改為“省非煤礦山管理辦公室”。

  刪去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

  8.《河南省市政設施管理辦法》(2002年12月31日省政府令第72號發布,根據2012年5月21日省政府令第148號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訂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修訂)

  刪去第二十條第五項。

  9.《河南省建筑消防設施管理規定》(2005年11月13日省政府令第95號發布)

  刪去第十九條。

  10.《河南省實施〈糧食流通管理條例〉辦法》(2006年6月5日省政府令第100號發布)

  第六條增加一項,作為第四項:(四)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

  第七條增加一項,作為第五項:(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

  11.《河南省〈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實施辦法》(2009年4月15日省政府令第124號發布)

  將第十四條修改為:依照本辦法規定免征或者減征耕地占用稅后,納稅人改變原占地用途,不再屬于免征或者減征耕地占用稅情形的,應當自改變用途之日起30日內按照改變用途的面積和辦理減免稅時依據的適用稅額補繳耕地占用稅。

  12.《河南省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辦法》(2012年1月11日省政府令第145號發布)

  將第十四條第一款修改為: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應當避免危害氣象探測環境;確實無法避免的,應當事先征得省氣象主管機構的同意,并采取相應的措施后方可建設。

  13.《河南省浮橋管理辦法》(2013年7月3日省政府令第153號發布)

  將第十一條第四項修改為:(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刪去第十二條第二款。

  14.《河南省環境污染防治設施監督管理辦法》(2013年11月15日省政府令第157號發布)

  將第十條第一款修改為:排污單位可以自行運行防治設施處理(處置)污染物,也可以委托相關單位運行防治設施處理(處置)污染物。

  刪去第十八條。

  15.《河南省城鎮燃氣管理辦法》(2013年11月27日省政府令第158號發布)

  刪去第十一條第四款。

  將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修改為:(二)公司營業執照。

  刪去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

  16.《河南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實施辦法》(2014年1月23日省政府令第161號發布)

  將第七條修改為:申請從事民用爆炸物品生產的企業,應當按照《條例》規定,向國務院民用爆炸物品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

  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應當在基本建設完成后,向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部門申請安全生產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