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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無障礙環境建設管理辦法
文號: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4號來源:河南省人民政府門戶網日期:2018年03月13日

  第一條 為創造無障礙環境,保障殘疾人等社會成員平等參與社會生活,根據《無障礙環境建設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無障礙環境建設、管理等工作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無障礙環境建設,是指為便于殘疾人、老年人等社會成員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相關建筑物、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交流信息、獲得社區服務所進行的建設活動。

  第三條 無障礙環境建設應當與本省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與社會基本需求相協調,遵循實用、易行、廣泛受益的原則,逐步滿足殘疾人、老年人等社會成員的實際需要。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無障礙環境建設工作實行統一領導,組織編制無障礙環境建設發展規劃,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城鄉規劃并組織實施。

  編制無障礙環境建設發展規劃,應當征求本級殘疾人聯合會、老齡工作機構等社會組織、機構的意見。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并會同有關部門對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教育、工業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財政、交通運輸、文化、衛生計生、新聞出版廣電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無障礙環境建設工作。

  第六條 殘疾人聯合會、老齡工作機構應當定期收集殘疾人、老年人等社會成員的無障礙需求,向同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提出加強和改進無障礙環境建設的意見和建議,配合做好無障礙環境建設規劃的制定和實施工作。

  殘疾人聯合會、老齡工作機構及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有權向有關部門和單位提出關于無障礙環境建設的意見和建議,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及時辦理。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加強對無障礙環境建設的宣傳,倡導無障礙環境建設理念,增強全體社會成員的無障礙環境建設意識。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為無障礙環境建設提供捐助和志愿服務。

  第八條 城鎮新建、改建、擴建道路、廣場、綠地、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設施、居住建筑、居住區,應當符合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

  鄉、村莊的建設和發展,應當逐步達到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

  第九條 無障礙設施工程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投入使用。新建的無障礙設施應當與周邊的無障礙設施相銜接。

  第十條 設計單位進行建設工程設計時,應當按照無障礙設計規范的要求,設計配套的無障礙設施。對應當設計無障礙設施而未設計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不予通過審查。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和施工技術標準進行無障礙設施施工,并對施工質量負責。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以及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對無障礙設施的施工質量實施監理,并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建設單位在組織對建設項目進行竣工驗收時,應當同時對無障礙設施進行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一條 對城鎮已建成的不符合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的道路、廣場、綠地、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設施、居住建筑、居住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無障礙設施改造計劃并組織實施。

  無障礙設施改造由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負責。無障礙設施的所有權與管理權分離的,所有權人與管理人應當以協議的方式明確各自的無障礙設施改造責任。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優先推進下列機構、場所的無障礙設施改造:

  (一)特殊教育、康復、社會福利等機構;

  (二)國家機關的公共服務場所;

  (三)文化、體育、醫療衛生等單位的公共服務場所;

  (四)交通運輸、金融、郵政、商業、旅游等公共服務場所。

  第十三條 建設無障礙設施應當做到安全適用、技術先進、經濟合理,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城市的主要道路、主要商業區和大型居住區的人行天橋和人行地下通道,應當按照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配備無障礙設施;

  (二)人行道的路口、出入口位置應當設置緣石坡道,緣石坡道的坡面應當平整、防滑;

  (三)盲道鋪設應當連續,并避開樹木、電線桿、拉線、垃圾箱等障礙物,其他設施不得占用盲道;

  (四)公共建筑內設有電梯時,應當至少設置一部無障礙電梯;公共建筑內的服務窗口、售票窗口等應當同時設置低位服務設施;

  (五)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設施的玻璃門、玻璃墻、樓梯口、電梯口和通道等處應當設置警示標志、信號或者指示裝置;

  (六)城市的主要道路、主要商業區和大型居住區的人行道信號燈應當設置聲響提示裝置。

  第十四條 城市大中型公共場所的公共停車場應當在方便殘疾人通行的位置,按照下列標準設置并標明無障礙停車位:

  (一)停車位數量大于500個的特大型停車場,無障礙停車位數量不得少于總車位的1%;

  (二)停車位數量為301—500個的大型停車場,無障礙停車位數量不得少于4個;

  (三)停車位數量為51—300個的中型停車場,無障礙停車位數量不得少于2個。

  城市大型居住區的停車場,應當按照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設置并標明無障礙停車位。

  無障礙停車位為肢體殘疾人駕駛或者乘坐的機動車專用。

  第十五條 公共汽車、城市軌道交通車輛等公共交通工具,應當逐步配備電子顯示字幕、語音報站裝置、輪椅固定裝置等無障礙設施。

  第十六條 設有無障礙設施或者提供無障礙服務的公共場所,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符合國家標準的無障礙標識。

  無障礙標識應當規范、清晰、明顯。

  第十七條 無障礙設施的所有權人和管理人應當做好無障礙設施的維護管理工作,確保無障礙設施正常使用,并在無障礙設施因自然損毀等原因無法正常使用時及時予以修復。所有權人與管理人自行約定對無障礙設施的維護管理和修復責任的,由約定的責任人承擔無障礙設施的維護管理和修復責任。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毀、侵占無障礙設施,或者擅自改變無障礙設施的用途。

  對損毀、侵占無障礙設施以及擅自改變無障礙設施用途的行為,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公安、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等有關主管部門投訴、舉報。有關主管部門接到投訴、舉報后,應當及時依法處理。

  因特殊情況需要臨時占用無障礙設施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占用手續,設置護欄、警示標志或者信號設施,并采取必要的替代措施。臨時占用期滿,應當及時恢復無障礙設施的原狀。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發布重要政府信息和與殘疾人相關的信息,應當創造條件為殘疾人提供語音、文字提示、手語等無障礙信息交流服務。

  第二十條 國家和本省舉辦的升學考試、職業資格考試和任職考試,有視力殘疾人參加的,應當為視力殘疾人提供盲文試卷、電子試卷,或者由工作人員為視力殘疾人提供單獨考試場所、朗讀試卷內容等協助。

  第二十一條 省和省轄市人民政府設立的電視臺應當創造條件,在播出電視節目時配備字幕,每周播放至少一次配播手語的新聞節目。

  縣(市、區)人民政府設立的電視臺應當創造條件,在播出新聞和殘疾人專題節目時,同時加配字幕。

  第二十二條 省和省轄市人民政府設立的公共圖書館應當開設視力殘疾人閱覽室,提供盲文讀物、有聲讀物;其他圖書館應當逐步開設視力殘疾人閱覽室。

  第二十三條 殘疾人組織建設的網站應當達到無障礙網站設計標準;省和省轄市人民政府網站、政府公益活動網站應當逐步達到無障礙網站設計標準。

  第二十四條 醫院、體育場館、圖書館、博物館、影劇院等文體娛樂場所以及金融、郵政、通信、商業、旅游等公共服務場所應當創造條件,為殘疾人、老年人提供語音和文字提示、手語、盲文等信息交流服務,并提供優先服務和輔助性服務。

  第二十五條 電信業務經營者提供電信服務,應當創造條件為有需求的聽力、言語殘疾人提供文字信息服務,為有需求的視力殘疾人提供語音信息服務。

  第二十六條 社區公共服務設施應當逐步完善無障礙服務功能,對不符合無障礙設施技術標準的坡道、盲道等進行改造,為殘疾人、老年人等社會成員參與社區生活提供便利。

  第二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完善圖文信息報警、呼叫功能報警、醫療急救等緊急呼叫系統,方便殘疾人、老年人等社會成員報警、呼救。

  第二十八條 對需要進行無障礙設施改造的貧困家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給予適當補助。

  第二十九條 城鎮新建、改建、擴建道路、廣場、綠地、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設施、居住建筑、居住區等,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處罰:

  (一)設計單位未按照無障礙設計規范要求,設計配套的無障礙設施的;

  (二)施工單位未按照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和施工技術標準進行無障礙設施施工的;

  (三)工程監理單位未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和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對無障礙設施施工實施監理的。

  第三十條 無障礙設施的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對無障礙設施未進行保護或者及時維修,導致無法正常使用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等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維修;造成使用人人身、財產損害的,無障礙設施的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一條 肢體殘疾人駕駛或者乘坐的機動車以外的機動車占用無障礙停車位,影響肢體殘疾人使用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處罰。

  第三十二條 損毀、侵占無障礙設施,影響無障礙設施使用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等無障礙環境建設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依法履行無障礙環境建設監督檢查職責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未及時依法處理有關投訴、舉報的;

  (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